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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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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8-18人气:223


江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全体会员,发挥好行业与政府之间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积极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综合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和副会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9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人员培训,咨询服务和信息、学术交流。具体是: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


、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 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竞争力;


(四) 组织建立全省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对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进行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和研究,办好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五)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国家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质量标准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


范有序地发展;


(六) 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七) 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八) 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九) 组织并开展省内外有关珠宝玉石


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省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 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一) 协调中国及各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二) 搞好本协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反映会员要求,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三)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支持协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四) 个人会员必须是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或是珠宝玉石首饰的爱好者,且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


(五) 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声誉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须经加入本协会的县市地方协会推荐,或两名以上理事推荐;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代码证影印件;


2.个人会员:身份证影印件,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四)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


(三)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四)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 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陆地区);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 所在单位及个人在珠宝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七) 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理事的义务;


(九) 热衷公益事业,对本行业发展有积极贡献;


(十)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五)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理事的1/3,但不超过理事的 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2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罢免常务理事,须召开理事会,且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 1/2)。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聘任、解聘秘书长由会长提议,经负责人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须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


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江西”、“赣”、“全省”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第五十四条 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协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


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9 月 6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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